一、本次处置标的为成都华裕玻璃制造 持有的蒸气管道、退火炉2台套, 原值86.85万元,净值18.38万元,报废设备详见《资产处置明细表》。
二、该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意向投资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本项目每个标的加价幅度100元/次,延时报价不少于120秒。
看货 名称:成都华裕玻璃制造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成都华裕玻璃制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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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126630356853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企业类型 | ||||
所在地区 | 四川 成都市 龙泉驿区 | |||
住所/注册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三、受让方应于《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本次交易不接受联合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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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本次处置资产为成都华裕玻璃制造 蒸气管道、退火炉2台套报废设备,处置底价以公司实物资产处置底价定价审批为准,以通过审批的《资产处置审批表》明细表为参考,标的实物资产在现场以实际交割数量为准,不影响本次成交金额。 (二)本次转让的标的不涉及抵押、担保、租赁,标的实物资产在现场以现状进行实际交割,不影响本次成交金额。挂牌价格及成交价为含税价,税率为13 %,以转让方财务开具的发票为准。交付 (三)意向受让方若需前往标的现场查证标的物,请事前与转让方联系,意向受让方须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人员授权委托书”前往现场查证。意向受让方到现场查证标的物后,须与转让方现场签订《标的现场查看确认书》对标的物现状、范围等进行确认(盖章确认)。凭《标的现场查看确认书》方可到交易所报名参与受让。 (四)本次转让挂牌价不含拆除费,意向受让方成功受让后,受让方须承担标的拆除、切割、装卸、运输的责任及相关费用。 (五)意向受让方报名前,须悉知转让方拟订的《产权交易合同》并接受其中条款。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指定账户交纳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待完成拆除、搬迁、清场等施工作业且无安全事故、无争议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全额无息原渠道退还。 (六)受让方进入转让方厂区区域无条件遵守转让方厂区相关规定。受让方在拆卸(运输)作业期间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佩戴好安全防护用具,转让设备的拆装、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损毁、灭失的风险,装卸运输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并不限于拆除、建渣清运、倒场、环境保护费、清场、运输、人工、装卸等)和安全责任、消防责任、环保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因施工对转让方造成的损失由受让方负担。 (七)标的管道和设备、设施内可能存有相关危险化学品,受让方在对标的进行拆除、搬迁、运输过程中应当调查清楚后再行实施。 (八)拆除标的资产需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审批的,受让方应按照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拆除上述资产需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资格的,受让方需具备相应资质、资格或聘请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公司依法拆迁。否则,由受让方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九)受让方拆卸标的物需要进行动火切割作业必须按转让方规定到转让方安全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安全备案手续后方可进场作业(包括但不限于:动火许可证,具备电焊、氧割作业操作证),否则造成的后果由受让方全部承担。 (十)受让方将交易价款存入产权交易机构专用账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负责将交易标的物从转让方拆卸、运离并清场,转让方负责完成现场设备的点交;受让方进场准备、拆卸、运离并清场连续总工期为10个工作日,交易标的物的拆卸、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约定的标的交付期限届满后,转让方不对转让标的物负保管义务,转让标的物所可能涉及的损毁、灭失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十一)本次转让资产存在的瑕疵和其他问题,请意向受让方慎重对待、认真调研,谨慎参与受让。各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及标的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成交后,不论标的存在任何问题,均由受让方自行承受,转让方免责。 (十二)转让方不保证本次转让实物的质量、重量、规格、尺寸、完整及性能等,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前必须充分了解转让标的的全部瑕疵,一旦成交,受让方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进行资产交接。受让方在拆除、吊装和运输标的物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坏、破坏、搬离、拆卸除标的物以外的任何设施、设备(含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如有损坏,将照价赔偿。拆除标的物由此产生的房屋、人身安全问题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十三)此次产权交易中涉及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交易服务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十四)其他事项详见产权交易合同等文件。 (十五)看货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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