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 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2.1.招标采购项目地址: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延安路
2.2.项目规模:2*330MW
2.3.招标采购项目工期:2023年6月30日至2024年6月30日
2.4.招标范围
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具体为:用于2023年6月30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的炉渣、石膏、石子煤清运处置。炉渣、石子煤、石膏量约15万吨(详见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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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名称 |
招标范围 |
标书售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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炉渣、石膏、石子煤处置 |
负责处置新疆红雁池发电有限公司2×330MW机组产生的)炉渣、石膏、石子煤 |
200 |
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炉渣、石膏、石子煤处置】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提供自有或租赁储存、处置地点必须完成环评及验收工作。
8.投标人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投标人应具备炉渣、石子煤消纳(综合利用)、拉运和处置或存储能力。投标人需提供满足固废消纳、处置、存储要求的合法证明材料。(合法证明材料至少包括炉渣、石膏、石子煤处置、储存环评批复及环保验收等)。
(2)与具备以上消纳(综合利用)能力的单位签订供货合同或与符合环保要求的仓库签订租赁合同。投标人需提供合法的供货合同或仓库租赁合同扫描件,以及合同单位满足固废消纳、处置、存储要求的合法证明材料。(合法证明材料至少包括炉渣、石膏、石子煤处置、储存环评批复及环保验收等)。
投标人消纳(综合利用)、处置、存储能力应满足招标人全年炉渣、石子煤产量,招标人每年生产炉渣、石子煤量约15万吨。
9.投标人具有近三年(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报价截止日期)炉渣、石子煤清运、处置等有效业绩1项及以上,业绩必须真实,并提供相关业绩表及证明材料(包括合同签字页、合同首页,并提供合同复印件),如发现虚假业绩,将取消投标资格。
10.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11.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四、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23-03-21 13:57到2023-03-27 17:00。
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请办理会员入网事宜,成为正式供应商后根据招标公告的相应说明获取招标文件! 详情请咨询:
联系人:刘工
咨询电话:010-68818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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