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POWERCHINA-0106-240025
1.招标条件
受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 基础设施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 资产管理部(以下简称“招标机构”)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商品混凝土材料,采购材料计划使用项目工程款用于本次招标后所签订合同的支付。
2.项目概况、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广东省阳西县溪头镇凤凰岭矿区建筑用片麻岩矿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位于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县城约108°方向,直线距离约17km,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1°46′4″,北纬21°42′11″,行政隶属于阳西县溪头镇管辖。
凤凰岭矿区经乡道Y774往西行驶约7.5km连接省道S278,往北继续行驶约17km到达沈海高速织篢收费站入口,往西可到茂名、湛江,往东可达江门、珠海等地区,同时矿区近邻已开工建设的阳江港大桥和规划中的阳江港丰头岛作业区,未来可通过海运远销东南亚等地,海陆交通较为便利。矿区主要储有片麻岩,矿体品质可达建筑石料矿业指标Ⅱ级。矿山生产规模为3000万吨/年。
2.2招标范围: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 阳西工程项目部工程施工所需商品混凝土的采购及相关服务。
2.3采购数量
商品混凝土
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备注 |
1 | 商品混凝土 | C20 | 16649.52m³ | |
2 | 商品混凝土 | C25 | 3331.03m³ | |
3 | 商品混凝土 | C30 | 6364.26m³ | |
4 | 商品混凝土 | C35 | 7614.63m³ | |
5 | 商品混凝土 | C40 | 103m³ | |
合计 | 34062.44m³ |
说明:以上招标数量为初步设计估算数量,最终结算量以实际供货并经验收合格的数量为准,若因施工图、设计变更等原因,致使招标材料实际供货数量与招标数量发生较大偏差时,投标人应予接受。
2.4交货时间:预计供货开始时间从2024年02月开始至工程施工结束(预计供货期12个月),且按采购人要求的时间阶段性分批组织进场,以实际订单交货时间为准。
2.5交货
2.7混凝土采用商品混凝土,各种指标使用前进行检测,符合设计要求备案后使用,同时各种原材料符合下列要求:
2.7.1水泥
(1)按GB175-2007、GB200-2003等现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选用配置混凝土所需的水泥品种。
(2)每批水泥出厂前,对水泥的品质进行检查复验,每批水泥发货时,随货附有出厂合格证和复检资料。
(3)水泥应标明品种、强度等级、生产厂家和出厂批号,采用专用车辆装运,不得混装运输,应在装运水泥的过程中防止水泥受潮。
(4)到货的水泥应按不同的品种、标号、出厂批号,分别贮存在设有明显标志的贮罐或仓库中,水泥仓库应有排水、通风设施、保持仓内干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贮存和存放。
(5)进入拌和机的水泥最高温度不得超过65 ℃。
2.7.2骨料
(1)成品骨料的堆存和运输
1)堆存场地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必要时成品骨料的露天堆料场设置遮阳防雨棚。
2)各级骨料之间应设置隔墙,严禁混料,避免泥土和杂物混入骨料中。
3)尽量减少骨料转运次数,粒径大于40mm骨料,自由落差大于3m时,应设缓降设施。
4)贮料仓应有足够的容积,并应维持不小于6m的堆料厚度。
5)细骨料仓的数量和容积应满足细骨料的脱水要求。
(2)骨料品质要求
1)细骨料的品质应遵守DL/T5144-2015第3.3.5条的规定。
2)粗骨料的品质要求遵守DL/T5144-2015第3.3.6条的规定执行。
2.7.3水
(1)凡符合国家标准的饮用水,均可用于拌和与养护混凝土。未经处理的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不得用于拌和与养护混凝土。
(2)地表水、地下水和其它类型水在首次用于拌和与养护混凝土时,按相关标准检验合格方可使用,检验项目和标准应符合以下要求:
1)混凝土拌和养护用水与标准饮用水试验所得的水泥初凝时间差及终凝时间差均不得大于30min。
2)混凝土拌和养护用水配置水泥砂浆28d抗压强度不得低于标准饮用水拌和的砂浆抗压强度的90%。
3)拌和与养护混凝土的PH值和水中的不溶物、可溶物、氯化物、硫酸盐的含量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拌和与养护用水的指标要求
项目 | 预应力混凝土 | 钢筋混凝土 | 素混凝土 |
PH值 | ≥5 | ≥4.5 | ≥4.5 |
不溶物mg/L | ≤2000 | ≤2000 | ≤5000 |
可溶物mg/L | ≤2000 | ≤5000 | ≤10000 |
氯化物(以Cl-计)mg/L | ≤500 | ≤1000 | ≤3500 |
硫酸盐(以SO42-计)mg/L | ≤600 | ≤2000 | ≤2700 |
碱含量(rag/L) | ≤1500 | ≤1500 | ≤1500 |
注:碱含量按Na2O+0.658K2O计算值来表示。采用非碱活性骨料时,可不检验碱含量。
2.7.4掺合料
(1)按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采购用于拌和混凝土的掺合料。
(2)掺合料的品种和掺量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和技术条款的要求,掺合料的品质鉴定和品种选择应通过试验确定。
(3)掺合料应贮存在专用仓库或贮罐内,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注意防潮,不得混入杂物,并应有防尘措施。
(4)水工混凝土中掺粉煤灰的技术要求应遵守DL/T5055-2007的有关规定,水工混凝土中掺火山灰的技术要求应遵守DL/T5273-2012的有关规定。
7.5外加剂
(1)规定用于混凝土的外加剂计有:减水剂、缓凝减水剂、缓凝剂、引气剂、泵送剂等。当有特殊需要时,可掺用其它性质的外加剂。外加剂的选用应遵守GB8076-2008的有关规定。
(2)同一工程建筑物的混凝土外加剂应尽量在同一厂家采购,以保证外加剂之间的相溶性。如需要在不同厂家采购时,须遵守GB8076-2008的有关规定进行相溶性试验。
(3)不同品种的外加剂应分别装运和贮存,以避免交叉污染。外加剂贮存时间过长,对其品质有怀疑时,必须重新进行试验认定。
(4)根据本工程建筑物对混凝土的品质要求,结合混凝土配合比的选择,通过试验确定外加剂的掺量。
当以上规程、规范、标准发生更新时,以国家最新版的要求为准。
2.8付款方式
2.8.1采购人将采取银行转账向供方支付货购人不予贴息。
2.8.2结算方式:采用先货后款、按月度结算。
2.8.3供货周期:每月26日至次月25日为一个供货周期。采购人编制月度采购计划,中标人按月度采购计划或采购人通知的方式进行供货,采购计划与实际供货之间差额,以实际验收数量为准。
2.8.4结算周期:中标人于每月30(31)日前持当期经甲方签字确认的《材料验收单》及当期货款总额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票制),向采购人提交结算申请。采购人在收到中标人递交的结算申请后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于次月30(31)日前进行结算支付。
3.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必须满足以下资格要求:
3.1投标人为生产厂家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具有有效期内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制造企业应提供近2年由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招标清单内任一规格)检定证书或材质证明书1份。
3.2投标人为代理商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企业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且其代理的生产厂家须满足第1条生产厂家资格条件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授权函,但不做唯一授权要求;代理商也可提供品牌承诺书,但承诺品牌必须与第一条生产厂家资格条件要求一致。
3.3投标人在2021-2023年内的商品混凝土中标供货合同不少于3个,每个合同额不少于300 万元,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附合同扫描件或中标通知书,提供资料须包含清晰可见的合同数量及合同金额)。
3.4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5投标人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或提供样票。
3.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招标。
生产厂家及其代理商不得同时参加本次招标,获得生产厂家授权的多家代理商可同时参加。
3.7投标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禁止投标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