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各标段的资格要求 | 标段名称(标段号) | 简要技术指标 | 对投标企业要求 |
工程总承包一标段(EPC-01) | G104京岚线京台高速微山湖入口至韩庄北桥段修复养护工程,一级公路,路基宽24.5米,路面宽21米,路线长度11.484公里。 | 资质资格要求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及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如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安全生产许可证仅需联合体施工方提供)
须同时具备以下资质:
①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
②具备公路行业(公路) 专业甲级或公路行业甲级或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
③具备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养护作业路基路面甲级资质;
④具备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 |
业绩要求 | 2021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完成过①或同时具备②③项业绩:
①1个一级及以上国省道修复养护(大修、大中修、路面改造)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
②1个一级及以上国省道修复养护(大修、大中修、路面改造)设计项目。
③1个一级及以上国省道修复养护(大修、大中修、路面改造)施工项目(施工内容须同时含路面和交安工程)或1个一级及以上国省道修复养护(大修、大中修、路面改造)施工项目(施工内容含路面工程)及1个国省道交安工程。 |
财务要求 | 投标人(2020-2022年度)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均不小于1。(企业成立时间不足该年份的,按实际年限提供财务状况;企业成立少于一年的,不受本款限制)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财务指标要求仅针对联合体施工方,若联合体施工方为2家,则2家施工投标人均需满足。 |
信誉要求 | 1.未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未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未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投标人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投标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拟在投标文件中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项目总工、安全生产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在2021年1月1日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无行贿犯罪行为的书面承诺;
7.未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满足信誉要求的情形。 |
人员要求 | 1.项目负责人(1人):具有交通(公路)工程系列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2.设计负责人(1人):(可由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兼任):具有交通(公路)工程系列高级及以上职称,具有一个一级及以上国省道公路工程的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或路基、路面分项负责人任职经历; 3.施工负责人(1人):具有交通(公路)工程系列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持有注册在本单位的公路工程专业一级及以上建造师证书;持有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4.项目总工(1人):具有交通(公路)工程系列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持有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5.安全生产负责人(1人):具有交通(公路)工程系列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持有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 |
主要机械设备(含试验检测)要求 | 无 |
分包要求 | 严禁违法违规分包。 |
联合体要求 |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组成联合体的单位数量不得超过3家;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各自承担内容的相应资格条件。其中联合体牵头人须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和公路行业(公路)专业甲级或公路行业甲级或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联合体各方所承担内容应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 |
其他要求 | 无 |
3.2 | 每个申请人最多可对1个标段投标,且允许中1个标段。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为最高信用等级的申请人,最多可对1个标段投标,且允许中1个标段。 |
3.3 | |
3.4 |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
3.5 | 投标文件中已列明但开标前未记录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全国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从业单位、业绩和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在招标评审时不予认定。非交通运输行业职责范围内的从业单位、业绩和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应确保可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或国家相应平台中查询,并在投标时提交相关截图及网址等信息。根据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信用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投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从业单位和主要工程技术人员信息及时录入到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合同履约管理和信用评价工作。 |
3.6 | 本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专家将对投标人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人员、业绩等资料进行核査,并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材料,其投标将被否决;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材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将对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和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