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
本招标项目剑河县中药材配方颗粒建设项目(设计+施工)EPC 总承包已由剑河县发展和改革局以关于剑河县中药材配方颗粒建设项目立项初步设计的批复剑发改投资【2024】53号批准建设,招标人(项目业主)为贵州锦绣苗乡建设投资开发 ,招标项目资金来自政府投资。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2.1 建设 |
2.2 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20546.71平方米,主要内容为升级改造厂房、包装车间及库房共8325.20平方米,新建设备站9566.36平方米、生产研发室1259.72平方米、锅炉房618.84平方米、五金库和配电间205.71平方米、消防水池设备用房75.64平方米、厂区主入口52.16平方米、消防水池295.24平方米、冷却塔147.84平方米、生产原材料堆料场10个等附属设施。 |
2.3 合同估算价:25550000元。 |
2.4 计划工期:300 天。 |
2.5 标段划分:剑河县中药材配方颗粒建设项目(设计+施工)EPC 总承包。 |
2.6 招标范围:总建筑面积20546.71平方米,主要内容为升级改造原厂房8325.20平方米,新建设备站9566.36平方米、生产研发室1259.72平方米、锅炉房618.84平方米、五金库和配电间205.71平方米、消防水池设备用房75.64平方米、厂区主入口52.16平方米、消防水池295.24平方米、冷却塔147.84平方米、生产原材料堆料场10个等附属设施。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设计资质: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施工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须具备如下专业投标人拟派设计负责人须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级注册建造师,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4)本项目联合体中的牵头人由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联合体成员作 为联合体牵头人;(5)联合体成员不超过 2 家;(6)联合体投标的获取招标文件时需要联合体牵头人及成员同时录入信息。 |
3.3 各投标人均可就本项目上述标段中的1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1 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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