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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矿业分公司青岗坪煤矿矸石处置服务项目【重新招标】招标公告

   日期:2024-06-14     浏览:0    
核心提示:陕西矿业分公司青岗坪煤矿矸石处置服务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2.
 陕西矿业分公司青岗坪煤矿矸石处置服务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为确保煤矸石合法合规处置,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进行综合利用,保护土地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坚持“因地制宜,积极利用”的指导思想,达到煤矸石资源合理利用原则和解决煤矿排矸需求的目的。由于青岗坪煤矿不具备矸石处置资质,也未设置尾矿库,无法自行处置。因此,根据《固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委托具有矸石运输、处置资质和能力的单位负责青岗坪煤矿矸石外运和处置。目前,青岗坪煤矿巷修产生的矸石全部临时堆放在地面球形仓内,现地面球形仓已临近存放极限,为解决矿井恢复掘进作业后矸石处置问题,避免产生环保事件。需由有矸石处置能力及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合规处理。现需对青岗坪煤矿所有煤矸石处置和运输进行委托招标,每年矸石量约为16万吨(以实际拉运量为准),其中包含10万吨水洗矸石,水洗矸石只计量不进行结算,其余矸石以月度实际拉运量进行结算。
 
招标范围:
 
1.投标人负责井口矸石、手选矸石、水洗矸石装卸、拉运、处置的全过程,处置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及青岗坪煤矿环评(环评要求矸石综合利用)及要求,投标人应在运输及处置能力、运输时间及运输安全可靠性、合规处置等方面满足招标人的要求,承担矸石出矿后的所有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罚款)。合同期内运输及处置费用招标人不调整,费用变化由投标人自行解决。
 
2.投标人必须服从招标人的指挥,听从招标人现场管理人员的安排,保证按时按质完成运输及处置工作(若投标人因非客观原因影响外,连续5天未拉运,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扣除全部保证金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自行配备满足拉运所需的运输设备,承运车辆必须具备各类合法有效证件,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 有效证件。严格遵守道路运输法律法规的规定,每车拉运吨位符合国家道路运输规定,保证运输过程中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由投标人原因产生的一切安全责任及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3.投标人在承运过程中不得发生沿路抛洒、乱卸等行为,确保矸石不落地。承担矸石出矿后产生的矸石违规拉运、矸石违规处置等一切法律责任。
 
4.投标人负责处理所在地监管部门、村民等的关系协调,确保不发生影响矸石合规运输、处置的事件,确保不因矸石运输及处置影响青岗坪煤矿正常生产经营。配合招标人向监管部门备案、接受监管部门的各项检查。
 
5.协助填报工业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
 
6.投标单位每月出具矸石处置回执单并加盖公章,收取矸石数量、处置数量与拉运数量、出矿数量保持一致。协助青岗坪煤矿填报跟车记录、负责矸石台账的记录等;其中矸石处置数量,若采取填埋方式处置的处置数量一致,若采取其他需要耗损的综合利用方式最终处置利用量要在耗损误差范围内。
 
7.矸石处置地点必须是有环评资质且能力符合本项目要求的综合利用或处置地点,处置地点必须是符合青岗坪环评要求处置方式的地点。
 
服务期:合同签订后3年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生产经营正常且具备合同履约能力;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间内;
 
(3) 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服务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者经营异常名录。(按新的修改:经营异常名录)
 
(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与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投标单位必须提供煤矸石综合利用或处置环评批复文件,环评批复规模必须达到单个项目煤矸石综合利用处置能力20万吨/年及以上。投标单位为自建综合利用或处置项目的,须提供行政主管部门针对投标单位自建项目出具的煤矸石综合利用或处置环评批复文件;若投标人拟投标综合利用或处置项目为非自建项目的,投标人必须为矸石处置项目的运维施工单位,须提供该拟投标综合利用或处置项目的环评批复文件、中标通知书、运维(施工)合同。
 
3.2.2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三年(2021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须具有至少1份煤矸石综合利用业绩,若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为联合体中标业绩,投标人必须为联合体牵头人(煤矸石综合利用处置单位),非联合体牵头人的业绩视为无效业绩。业绩证明材料提供合同原件扫描件及对应合同结算发票扫描件(合同扫描件须包括首页、体现矸石处置能力页、能反映主要工作范围和服务范围、期限、签订日期、合同签字盖章页等主要内容)。
 
3.2.3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须提供联体合协议书), 联合体牵头人必须为矸石处置单位,联合体单位不得大于2家;投标单位自有或者联合的运输公司必须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提供扫描件。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 2024年 6 月 14 日9:00起至2024年 6 月 20 日17:00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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