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2024年光热发电示范(试点)项目优选公告
项目编号:青招字非2024-09191
根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推动光热发电规模化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通新能〔2023〕28号)的文件精神,为更好发挥光热在能源保供和电力系统灵活调峰方面的作用,示范试点推动光热规模化、独立化发展,聚力打造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现公开优选省2024年光热发电示范(试点)项目。
1.基本情况
1.1项目名称:省2024年光热发电示范(试点)项目
1.2优选方:省能源局
1.3代理机构:诚鑫招标
1.4技术支持
1.5入围家数:择优选择3个光热发电示范(试点)项目
1.6建设
2.2单个项目申报规模不低于20万千瓦,不高于50万千瓦,日储能时长6小时以上(年时长最低为2190小时),每10万千瓦电站的镜场面积不少于80万平方米,其他技术指标不得低于国家组织的示范项目。具体技术要求详见优选文件。
2.3申报光热项目应符合国家各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关于光热建设的必要条件,以及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明确的其他兜底条款。
2.4入选项目纳入省2024年度全省电力行业重点项目开发建设方案。项目应于2025年3月底前完成备案,2025年9月底前开工建设,2027年12月底前全容量投产,未按时限开工的项目将调出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并取消开发资格。经营期根据国家政策及相关技术标准确定,经营期满项目处置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标准执行。技术支持单位做好建设运行技术监管工作。
3.申报企业资格要求
3.1资格要求:
3.1.1项目申报企业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一个企业集团只能有一个投资主体进行项目申报。子公司申报的,该子公司应为所属企业集团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子公司,且应取得所属集团公司的书面申报授权,本次优选所指集团公司为最高级母公司。一个集团只能申报一个项目,超过申报数量的,均取消申报资格。
3.1.2本次优选接受联合体申报,但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超过2家,每个联合体成员在联合体中必须具有实际出资义务,牵头企业出资比例应高于50%。
3.1.3参加联合体的各成员单位不得再以各自名义单独申报,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联合体的申报。如有违反,单独申报或与其有关的联合体的申报将被拒绝。联合体应承诺一旦入选,在注册成立的项目公司中以及项目整个建设期内,各方出资比例不得擅自变更。
3.1.4申报企业的财务能力应与申报项目规模相匹配。联合体申报的,联合体加权效果应满足上述要求。
3.2申报企业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3.2.12021年至今,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或最高人民法院失信名单。
3.2.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处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
3.2.3受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处罚或限制出资的企业集团及其所属子公司(处罚期或限制期未满)。
3.2.4处于被责令停业,申报资格被暂停或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状态。
3.2.5其他:/。
4.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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